日前,潜山县法院源潭法院当庭审理被告人王某诉张、胡某物权担保纠纷案。 在原被告之间,就被告的车辆因借款行为被被告占有,法庭单方面地不顾该车辆是被告的被动质押而强制拘留被告,以及在这一措施下车辆的丢失是谁承担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评论争论。 法院据此判决,张某、胡某向王某车辆支付折旧费,清理违章记录罚款和滞纳金,驳回被告剩余诉讼要求。 王某不公判决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0日,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作出支柱原判。
嫌疑人王某诉称,张某伙同同乡戚戚要求开荒还款,将自己的车控制住,放入张某的车库,进行强制拘留。 张某、胡某应当将该车辆归还,将撬开的车钥匙放回原处,丢失车辆行使的折旧,并清除违章车辆记录。 张某、胡某声称,王某将车辆开到张某车库,将该车辆视为当铺物业,又欠下27000元债务,视为产权人实属荒谬,承担了产权人的上述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王某为准备,应向张某、胡某借款15万元。 同年8月1日晚,王某将己方某辆丰田凯美瑞汽车放入张某家车库保存,当晚另向张某、胡某借款27000元。 车辆系张某、胡某保存功夫,违章记录2次。 法院认定,该车辆系王某交给张某,胡某将保存的视为质押不动产借款,初步认定该质押不动产交付时质权已经产生。
法院认为,在质权存续上,质权人应当妥善保存质权房产,擅自行使质权房产的人应当积累质权人的灭失。 质权人有权在债权人丧失债务债权前连续占有质权人的不动产,但本案中王某尚未清偿债务张某、胡某的债务,故张某、胡某作为质权人有权在王某债权丧失债务之日之前继承质权人占有的不动产。 法院据此判决,张某、胡某储存王某车辆折旧损失133.33元,清理违章记录罚款和滞纳金,驳回被告剩余诉讼要求。
王某不公当庭宣判,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作出支柱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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