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庞某向横琴法院起诉称朋友朱某借款不还。庞某主张,2014年,他的朋友朱某因需资金周转而向其提出借款8万元,并称会尽快还款,庞某出于朋友情谊答应借款,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朱某支付8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但庞某并没有和朱某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要求朱某出具收条,只保留了转账凭证。至今,朱某尚未偿还借款,庞某已经无法联系上朱某。
横琴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依法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庞某与朱某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朱某亦未向庞某出具借据或收据,庞某仅提交了银行转账凭条及交易流水,据此无法推定双方对该交易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足以排除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性。因此,庞某对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举证尚欠充分,依法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对于这个案例,横琴法院法官提醒市民,即使是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也要防范法律风险,签订合同或让对方出具借据。既让对方在亲笔签字之后作出承担责任的慎重承诺,又能作为追偿债务的法律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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